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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能分清属性各异的住房吗

1999-08-16 来源:光明日报 蔡长庚 我有话说

一、廉租房。指政府和单位在住房领域实施社会保障职能,向具有城镇常住居民户口的最低收入家庭提供的租金相对低廉的普通住房,廉租房主要包括:腾空的原有公有住房、现公有住房以及政府和单位出资兴建购置的用于廉租的住房。租金标准、原则上按照维修费和管理费两项因素确定,以后随着最低收入家庭收入水平的提高而适当提高,建设部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对廉租房的承租、管理、退住都有具体的规定。

二、已购公房,俗称房改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按照成本价购买的享有全部产权;按标准价购买的享受规定比例的部分产权。享受部分产权的住房上市出售时,其收入在按照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和土地收益后归职工个人所有。以标准价购买,职工拥有部分产权的已购公房既可以直接上市出售,其收入在按照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和土地收益后,由职工与原产权单位按照产权比例分成;也可以先按照成本价补足房价款及利息后,原购住房全部产权归个人所有后再出售。

三、经济适用房,又称安居工程。是指享受政府优惠政策,面向广大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房,它的两个最显著特点是经济性和适用性。经济性是指住房价格相对市场价格而言是适中的,能与中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相适应。适用性是指在住房设计及其建筑标准上强调能满足现代城市居民对居住生活的基本需求,具有良好的住房使用效果,而不是降低建筑标准。国务院规定经济适用住房的利润控制在3%以下,因此,经济适用房又称微利房,也属于商品房的范畴,它与商品房的区别是政府给予政策优惠,限定价格,控制销售对象,上市交易也有特殊的规定,必须交纳有关税费和土地收益。

四、集资房。是指单位利用存量土地,组织职工全额集资、合作建设的住房,享受经济适用房的优惠政策,拥有全部产权。与经济适用住房的区别是集资建设的住房价格没有利润这项。以前职工部分集资并由单位资助一部分建设的住房,职工拥有部分产权,也可按房改政策规定补足差价后,享有全部产权。

五、商品房。是指具有经营资格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的商品住宅,它完全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律进行运作。职工已购公房、经济适用房、集资房上市交易后,也就成了完全意义上的商品房,具有商品的所有属性,价格随行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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